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文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文成於民國94年1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1月7日起至民國95年1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
4月13日止累計140,826元未給付,其中51,441元為本金;89,301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文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13日止累計286,516元未給付,其中96,608元為消費款;186,30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9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文成│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51441元││4月14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黃文成│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6608元││4月14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