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2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啟昌 、 鍾啟珠 (均為 鍾明綱 之繼承人)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8,456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