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52號原 告 黃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銘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