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1號
原 告 程愉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勝文 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2,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