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1號
原   告  程愉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勝文 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2,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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