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942號
原 告 曹巧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尹廣汶 即 瑪果 工作室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