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06號原告 羅麗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見情 即 謝東甫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肆萬伍仟伍佰伍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