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八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丙○○丁○○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丙○○、丁○○均自民國玖拾參年伍月拾捌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丙○○、丁○○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予羈押。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右開被告等人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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