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王雅婷
被 告 黃念華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50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0年9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2,355元,及其中新台幣90,053元自
民國9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9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年息20%計算
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