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王玉箸上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7年度營偵字第1058號),聲請專科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載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王玉箸因賭博案件,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營偵字第10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六合彩開獎單1張、六合彩簽注單1本、紅色簽注單1本、白色簽注單1本及計算機1台,係被告所有,且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6月19日以107年度營偵字第105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7年7月10日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276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而緩起訴期間自107年7月10日起算,至108年7月9日期滿,有上開處分書2份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份在卷可按。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載之物,屬被告所有,並為其經營六合彩簽賭站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訊時均供述在卷,是聲請人聲請附表所載之物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六合彩開獎單│壹張│├──┼──────────┼──┤│2│六合彩簽注單│壹本│├──┼──────────┼──┤│3│紅色簽注單│壹張│├──┼──────────┼──┤│4│白色簽注單│壹張│├──┼──────────┼──┤│5│計算機│壹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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