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書和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書和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書和意圖牟利,竟基於重利之犯意,趁 陳珮 釩(原姓名: 陳淑姿 )需款孔急之際,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商借附表所示之款項予 陳珮釩 ,並約定每月為
1期,陳珮釩需依附表所示之月利率繳納利息,且於放款時預扣利息1期,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同此見解)。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見解相同)。
三、公訴人認被告吳書和涉有重利罪嫌,係以:㈠證人陳珮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㈡證人陳珮釩之手寫筆記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5年11月16日儲字第1050205586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借貸契約書、支票影本、證人陳珮釩及其子 王昱程 提供之存摺存簿儲金簿暨交易明細各1份,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重利之犯行,辯稱:陳珮釩實際共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8萬元,非如陳珮釩所述之5萬元,陳珮釩另於104年12月24日以朋友紀 雅芳 名義向伊借款3萬元,陳珮釩稱會負責還款,要求伊不要找 紀雅芳 要錢,陳珮釩後來陸續以匯款方式還伊共計6萬9千元,紀雅芳因不想與陳珮釩有瓜葛,有匯款還伊
1萬元,且借款利息為每月3分利等語(參見本院卷第29頁)。
四、經查:㈠證人陳珮釩於警詢時證稱:伊是從104年7月間開始向綽號
阿和 (即被告,下稱被告)借款,總共借很多次,但伊筆記本內有記錄的是1筆1萬元及2筆3萬元,30號之1萬元每個月利息2500元,20號3萬元每月利息7500元,24號3萬元伊記得是104年12月24日向被告借的,利息每月7500元,至
105年農曆過年期間伊的經濟狀況出問題,所以同意沒有繼續繳交利息給被告,104年12月24日被告是在臺中市○○路將3萬元借給伊,1萬元是104年10月間在高速公路西螺休息站伊當場向被告借的,另一筆3萬元約在104年11月間,也是在臺中市○○路伊當場向被告借的,都是以1萬元每月利息2500元算,借款時即預扣第1個月利息,伊繳交利息均是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參見警卷第10至11頁);復於偵查中更異其詞,改證稱:104年12月24日為伊向另一個朋友借款,非被告;向被告借得第1筆是104年11月20日在斗六文化路上7-11,借款3萬元,利息每月每1萬元為2500元,預扣7500元,伊拿到22500元,第2筆是104年11月30日在南投休息站或西螺休息站,伊忘了,(後改稱)是在南投休息站,借1萬元,(後改稱)借2萬元,以同一方式計算利息,且先預扣利息,伊那一天實拿15000元,伊匯款還被告的錢都是利息等語(參見偵卷第24至25頁);於審理中證稱:
104年11月20日、11月30日分別在雲林縣斗六市○○路7-11、高速公路南投休息站分別向被告借款為3萬元、2萬元,月息為每1萬元2500元,先預扣利息,伊又向紀雅芳借款,但紀雅芳跟伊要錢,伊還不出來,便請紀雅芳出面於同年12月24日在臺中清泉崗旁的7-11,向被告借款3萬元,利息同上,先預扣利息,伊並答應紀雅芳會還利息給被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51至55頁),可知證人陳珮釩於警詢、偵詢及審理中歷次證述,關於向被告借款之時間、次數,及雙方約定之利息計算方式顯有歧異,復觀卷附證人陳珮釩之筆記資料
1份(見警卷第15至16頁),其上記載:「①阿和30號1萬利息2500.-② 小江 30號3萬利息7500.-(雅芳)③小江1號2萬利息5000.-④小江20號1萬利息2500.-(雅芳)⑤阿和20號3萬利息7500.-⑥阿和24號3萬利息7500.-(雅芳)☆小江3+2+1=6阿和1+3+3=7」,其中記載「①阿和30號1萬元利息2500.-」,亦與其於審理中證述11月30日向被告借款金額為2萬元有所出入,且證人陳珮釩於審理中就此亦無法清楚說明(參見本院卷第55至56頁);另勾稽證人紀雅芳於審理中到庭證稱:104年12月24日在臺中市○○路全家便利商店內,證人陳珮釩向被告借款,因為證人陳珮釩私底下跟伊說急需用錢,請伊出面向被告借錢,借3萬元,1萬元月息為900元,被告當場交付3萬元給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46至48頁),亦與其上開證述內容多所出入,是證人陳珮釩關於向被告借款之時地、次數,及雙方約定之利息計算方式等證詞顯乏實據,而不可信。
㈡又案發後,證人陳珮釩分別以其臺中樹仔腳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及其子王昱程所有沙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於104年12月20日匯款7500元、105年1月15日匯款1000元、105年1月23日匯款1萬5000元、105年2月2日匯款4000元、105年2月5日匯款1萬元、105年2月23日匯款1萬5000元、105年3月1日匯款2500元、105年3月28日匯款5000元、105年3月29日匯款2500元至被告竹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有各該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參見警卷第26至27頁;本院卷第19至20頁),且證人紀雅芳於審理中證稱:伊已還被告1萬元等語(參見本院卷第48頁),則以證人陳珮釩借款後共計匯款與被告6萬2500元,加計被告自證人紀雅芳處取得之1萬元,而被告認證人陳珮釩就上開104年11月20日、11月30日、12月24日之借款及利息均已全數清償完畢,為被告所自承明確(參見本院卷第62頁),復有和解書1份(見本院卷第67頁)在卷可參,是被告實僅共計取回7萬2500元,則其借款與證人陳珮釩之行為究係均基於重利之犯意,或僅均為互調頭寸,殊非無疑。
㈢至證人陳珮釩就其向被告借款之原因,於警詢中證稱:因蕭
雅欣(音譯)仲介伊處理神明的事情及債務問題,導致伊當時急需用錢,而自104年7月間開始向被告借款,借很多次,但筆記上有紀錄的為3筆,分別為1筆1萬元、2筆3萬元,伊是透過另1名綽號小江之人(即 孫健捷 ,下稱小江)介紹認識被告,伊另於104年12月1日、105年1月20日、
1月、30日向小江借款2萬元、1萬元、3萬元,均為預扣利息,每1萬元月息為2500元等語(參見警卷第8至12頁),是依證人陳珮釩所言,其於104年11月20日、11月30日向被告借款之前,曾多次向被告借款之經驗,復觀上開證人陳珮釩之筆記資料之記載(已如前述),案發後隔日即104年12月1日起,證人陳珮釩亦另有向小江借款多次之情事,是證人陳珮釩實尚有其他可資借款之管道,非有難以求助之情事。再以證人陳珮釩為高中畢業,00年00月生,於案發時已逾40歲之人,顯見其本有一定程度之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又依其所言,其缺錢因 蕭雅欣 仲介伊處理神明的事情及債務問題,但就「缺錢」之真正原因為何,證人陳珮釩始終語焉不詳,難認證人陳珮釩向被告借款之時,有何急迫、輕率、無經驗之情事。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並未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公訴人既無法為充足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本院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本件均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全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附表┌──┬───┬─────┬─────┬──────┬──────┐│編號│借款(│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借款地點│每月利率│││名義)│(民國【下│新臺幣【下│││││人│同】)│同】)│││├──┼───┼─────┼─────┼──────┼──────┤│1│陳珮釩│①104年11│①3萬元│①雲林縣斗六│每1萬元每月││││月20日│②2萬元│市○○路7-│利息2500元││││②104年11││ELEVN便利│││││月30日││超商│││││││②南投縣高速│││││││公路南投休│││││││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