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4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基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基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基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有期徒刑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6月者,亦適用上開易科罰金之相關規定,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同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侵害之法益及各罪實施之時空密接程度,兼衡以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及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在6月以下而得易科罰金,雖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惟揆諸前開說明,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第8項之規定,得易科罰金。因之,茲就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昰澧附表:受刑人楊基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宣告刑│││││││││││││││││││├────────┼──────────┼──────────┼──────────┤││民國107年8月14日採尿│107年10月12日採尿前│108年1月10日採尿前回││犯罪日期│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溯72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7年度毒偵│橋頭地檢107年度毒偵│橋頭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495號│字第2873號│字第696號││││││├───┬────┼──────────┼──────────┼──────────┤││││││││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548號│108年度簡字第418號│108年度簡字第13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日│108年3月20日│108年7月19日│├───┼────┼──────────┼──────────┼──────────┤││││││││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548號│108年度簡字第418號│108年度簡字第1352號││判決││││││├────┼──────────┼──────────┼──────────┤││判決│108年2月12日│108年4月19日│108年8月13日│││確定日期││││├───┴────┼──────────┼──────────┼──────────┤││橋頭地檢108年度執字│橋頭地檢108年度執字│橋頭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第1488號(編號1、2經│第2724號(編號1、2經│第5429號│││橋頭地院以108年聲字│橋頭地院以108年聲字││││第686號裁定定應執行│第6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