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34號原告 羅秉洋 被告 李吉隆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0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