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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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排出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40號原告 詹麗雲
紀文 和 紀文生 被告 王和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8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30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則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該裁定於106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收受裁定後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