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2號上訴人 黎靜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顧芷倩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謝明倫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