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2號上訴人 黎靜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顧芷倩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