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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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07號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宗廷 代理人 陳幸妹 債務人 洪睿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特約條款(借據背面)逾期本金改按本會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八加五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