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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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87號原告 林玫儀百盛泵浦企業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可翔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3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77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怡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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