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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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承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74號原告黃兩枝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程傑 間請求履行承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