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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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65號原告 賴敬東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歐蔚實業有限公司、 李世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4,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