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18號原告 藍美玉 送達代收人 吳婉菁 被告 何文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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