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12號原告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青青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