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二六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複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蔡秉宸~B3法官翁芳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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