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參年。
理由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F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桃│9││││││││公│期││園│8│桃│8││桃│8│││共│徒││地│偵2│園│訴0│5│園│訴0│8││危│刑││檢│6│地│3││地│3│││險│捌││署│1│院│1││院│1││││年││││││││││├──┼────────┼────┼──┼─────┼─┼───┼────┼─┼───┼────┤│妨│有,執當療癒長。│3│南││台│││││││害│期並行處,為不│、間│投│0│中│上9││最│台4│││性│徒應前所期止得│4│地│偵5│高│4││高│5│19││自│刑於令施間,逾││檢│9│分│訴4││法│上1│││主│拾刑入以至但叁│3某日│署│1│院│1││院│││││年之相治治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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