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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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楊棟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品羱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並得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品羱、 林碧鳳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自民國83年迄今之
舊式手工謄寫之登記簿謄本、登記異動索引資料。
三、前開土地地籍圖謄本。
四、前開土地自83年迄今載明歷年來申報地價之地價謄本。
五、坐落同前段118建號建物登記謄本。
六、起訴狀所載雞舍是否即為前揭118建號建物?若非,應查報
其門牌、稅籍證明資料、房屋平面圖影本、坐落大略位置?
並聲請履測現場。
七、前開雞舍之外觀彩色照片。
八、被告自87年迄今使用前開土地之具體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