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5年度婚字第92號原告甲○○被告乙○○○PH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今巾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5年度婚字第92號原告甲○○被告乙○○○PH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