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96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4樓之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175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上訴狀僅泛稱其家中尚有1名年甫12歲之兒子須靠其撫養,請求從輕量刑,乃單純表達對法院量刑之期盼,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如何量刑失之過重之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違法,自難認已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11月17日前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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