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65號原告乙○○
2樓被告甲○○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債權人即原告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原告住於桃園縣,則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訂立之「分期清償協議書」第5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轉至前開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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