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169號債權人煙波主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報備證明。
2、聲請狀上應有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