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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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選任辯護人王俊凱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840、4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00A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7月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
101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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