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6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三五一號
聲請人威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陳宜靜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0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威倫電子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大安分│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貳佰叁拾肆萬壹仟│AA九五九六二五││││司甲○○│行││捌佰壹拾陸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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