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三一七號
聲請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甲代理人 林宜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九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九一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遠東商業銀行台北逸│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柒仟陸佰伍拾陸元│BC0三二六八五││││險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