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一三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甲○○
戊○○乙○○被告弘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庚○○被告丁○○被告己○○住台北市○○路十七鄰三八○號二樓被告家宇實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平鎮市○○里○○路法定代理人辛○○被告鑫霖有限公司設新竹市○○○街○號一樓法定代理人子○○被告振銲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北縣○○鎮○○○街九四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助商國際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丑○○被告仲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三法定代理人 陳偉書 被告譜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路一段一法定代理人林義被告日鐵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板橋市○○路二○八法定代理人癸○○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