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39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王志槐 債務人偉倫展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黃素珍 人債務人 孫桂柱 之遺產管理人 黃振銘 律師
一、㈠債務人偉倫展業有限公司、黃素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孫桂柱之遺產管理人黃振銘律師應於被繼承人孫桂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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