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原告林迦物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伊忱 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被告 劉盧 兼訴訟代理人 劉英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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