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簡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44號原告 連為智 被告 陳小蘭 上列被告因詐欺(本院100年度簡字第635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黃右萱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