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86號原告 吳文斌 被告 王煜澤
吳泰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被告吳泰緯業與原告達成和解,然原告仍請求被告吳泰緯尚需負擔新臺幣4萬元,始願意撤回對被告吳泰緯之民事請求權,至被告王煜澤尚未與原告和解),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王榆富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