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雅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244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3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UGG」商標商品鞋子貳雙、紙鞋盒貳個、紙張肆張及袋子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傅雅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449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11月23日確定,至100年11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UGG」商標商品鞋子2雙、紙鞋盒2個、紙張4張及袋子2個(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5835號扣押物品清單所載扣押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本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傅雅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449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11月23日確定,於100年11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扣案之仿冒「UGG」商標商品鞋子2雙、紙鞋盒2個、紙張4張及袋子2個(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5835號扣押物品清單所載扣押物),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明在卷,屬商標法第83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