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陳志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附表│├──┬──┬─────┬────┬─────┬───┬──────┬───┤│罪名│宣告│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判決│確定日│││刑││││期││期│├──┼──┼─────┼────┼─────┼───┼──────┼───┤│施用│有期│102年9月│102年度│臺灣高等法│103年│最高法院103│103年││第一│徒刑│10日│毒偵字第│院103年度│8月5日│年度台上字第│11月27││級毒│11月││6391號│上訴字第││4161號│日││品││││1191號││││├──┼──┼─────┼────┼─────┼───┼──────┼───┤│施用│有期│103年2月│103年度│本院103年│103年│臺灣高等法院│104年││第一│徒刑│14日17時18│毒偵字第│度審訴字第│10月6│103年度上訴│1月13││級毒│10月│分採尿前26│3982號│1349號│日│字第3049號│日││品││小時內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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