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義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義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義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8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㈢100年間,因竊盜(共5罪)、竊盜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4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3月(共3罪)、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㈣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㈤
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㈥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㈦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㈧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㈡至㈧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3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並與前揭㈠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於100年10月13日起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5年2月12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