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二所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一年十月間某日止,受僱於 光泉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泉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銷貨及收取帳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利用收取貨款之便,自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連續將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收取屬於光泉公司之貨款,於收取後未繳回光泉公司,而侵占入己,合計侵占新臺幣(下同)五十萬五千九百二十九元。為掩飾其侵占行為,於附表二所示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在「 欣味 」之客戶送貨簽單客戶簽收欄上,偽簽「 王益長 」;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在「 日宏 」之客戶送貨簽單客戶簽收欄上偽簽「 陳芳儒 」;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在「香香店」之客戶送貨簽單客戶簽收欄上,偽簽「 許世宏 」;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在「 冠興 」之客戶送貨簽單客戶簽收欄上,偽簽「 林美莉 」;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冠興」之客戶送貨簽單客戶簽收欄上偽簽「 吳森宏 」;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大華號」之客戶送貨簽單客戶簽收欄上,偽簽「 陳孟宏 」;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在「 瑞宏 」之客戶送貨簽單客戶簽收欄上,偽簽「 陳麗芳 」;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在「 耕和 」之客戶送貨簽單客戶簽收欄上,偽簽「牟」等人之署押,以表示該送貨簽單上所載貨品已由各該客戶簽收之證明,且表示附表二之客戶賒帳,再持交予光泉公司作為憑據,足以生損害於光泉公司及上開被冒名之「王益長」等人。
二、案經光泉公司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光泉公司之代理人 簡坤 湮指訴之情節相節,並有挪用公款明細、服務切結書、客戶送貨簽單等證物在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及第二百十六、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附表二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全部行為所吸收,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所犯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且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丶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月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編號│收帳時間│客戶│應收帳款(新台幣)│├──┼───────────┼────────┼───────────┤│一│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年旺 │一萬八千九百元│├──┼───────────┼────────┼───────────┤│二│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正味│一萬六千九百六十八元│├──┼───────────┼────────┼───────────┤│三│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欣味糖果行│一萬一千六百一十六元│├──┼───────────┼────────┼───────────┤│四│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欣味糖果行│二萬三千一百三十六元│├──┼───────────┼────────┼───────────┤│五│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日升超市│一萬四千六百零九元│├──┼───────────┼────────┼───────────┤│六│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漁民購物中心│二萬三千七百八十七元│├──┼───────────┼────────┼───────────┤│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日宏│四千零十三元│├──┼───────────┼────────┼───────────┤│八│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世興生 鮮超市 │五千六百七十三元│├──┼───────────┼────────┼───────────┤│九│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隆騰│八千四百元│├──┼───────────┼────────┼───────────┤│十│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白河榮家│一萬二千零十六元│├──┼───────────┼────────┼───────────┤│十一│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美香珍│七萬五千八百四十元│├──┼───────────┼────────┼───────────┤│十二│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美香珍│四萬五千六百元│├──┼───────────┼────────┼───────────┤│十三│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香香店│一萬二千元│├──┼───────────┼────────┼───────────┤│十四│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冠興商行│四千一百四十二元│├──┼───────────┼────────┼───────────┤│十五│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冠興商行│一萬五千元│├──┼───────────┼────────┼───────────┤│十六│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大華號│一萬元│├──┼───────────┼────────┼───────────┤│十七│九十一年七月九日│瑞宏商店│七千二百元│├──┼───────────┼────────┼───────────┤│十八│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同興商號│四千五百六十六元│├──┼───────────┼────────┼───────────┤│十九│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三榮 │九千元│├──┼───────────┼────────┼───────────┤│二十│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上久│四千八百九十八元│├──┼───────────┼────────┼───────────┤│二一│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上久│二萬六千零五十二元│├──┼───────────┼────────┼───────────┤│二二│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上久│三萬零九百八十七元│├──┼───────────┼────────┼───────────┤│二三│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上久│一萬一千四百元│├──┼───────────┼────────┼───────────┤│二四│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保誠│一千八百八十九元││──┼───────────┼────────┼───────────┤│二五│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保誠│五千五百四十四元│├──┼───────────┼────────┼───────────┤│二六│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保誠│二千七百六十五元│├──┼───────────┼────────┼───────────┤│二七│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廣鎮五金百貨行│二萬二千八百元│├──┼───────────┼────────┼───────────┤│二八│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廣鎮五金百貨行│一萬一千五百二十元│├──┼───────────┼────────┼───────────┤│二九│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耕和公司│六萬五千六百一十元│└──┴───────────┴────────┴───────────┘附表二┌──┬───────────┬────┬─────┬───────────┐│編號│收帳時間│客戶│偽造署押│應收帳款(新台幣)│├──┼───────────┼────┼─────┼───────────┤│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欣味│王益長│一萬一千六百一十六元│├──┼───────────┼────┼─────┼───────────┤│二│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日宏│陳芳儒│四千零十三元│├──┼───────────┼────┼─────┼───────────┤│三│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香香店│許世宏│一萬二千元│├──┼───────────┼────┼─────┼───────────┤│四│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冠興│林美莉│四千一百四十二元│├──┼───────────┼────┼─────┼───────────┤│五│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冠興│吳森宏│一萬五千元│├──┼───────────┼────┼─────┼───────────┤│六│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大華號│陳孟宏│一萬元│├──┼───────────┼────┼─────┼───────────┤│七│九十一年七月九日│瑞宏│陳麗芳│七千二百元│├──┼───────────┼────┼─────┼───────────┤│八│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耕和│牟│七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