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四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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