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742號
原 告 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共 同 張立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己○○
被 告 丁○○
被 告 庚○○
被 告 壬○○
被 告 丙○○
上五人共同 廖健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己○○、丁○○、庚○○為原告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員工,被告壬○○、丙○○為原告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
護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該5人均為原告派駐錦繡中國社區之
現場工作人員。錦繡中國社區與原告之契約於民國(下同)
97年6月30日終止後,即由宏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原
告本欲將被告等人調往他處服務,惟被告等表示亦將於97年
6月30日離職。詎被告壬○○於97年7月1日仍於錦繡中國社
區工作,其餘被告則於數日後以宏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員工
名義至錦繡中國社區擔任工作人員。至此,原告始知悉被告
等已接受錦繡中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僱傭,並以宏全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派駐錦繡中國社區工作人員名義掩飾直接受僱錦
繡中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事實。
2、兩造簽立之任職同意書均載明被告於離職3年內不得受僱於
原告公司原有之客戶,如有違反致原告受有損害者,並願賠
償原告公司3個月所損失之營業收入。準此規定,爰僅先向
被告各請求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損失。並聲明:①被告
己○○、丁○○、庚○○應各給付原告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被告壬○○、丙○○應各給付
原告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
1、被告己○○、丁○○、庚○○、壬○○於原告公司離職後陸
續任職於宏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如原告所稱受僱於錦
繡中國社區管理委員會。且被告並未向錦繡中國社區管理委
員會承攬契約,離職後亦未有損及原告利益之行為。自無違
反任職同意書約定之情事。
2、錦繡中國社區不願意與原告續簽契約,並非可歸責被告之事
由,二者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復無任何具體事證證明被
告之何種行為導致其受有損害,其逕援引任職同意書約定請
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顯無理由。
3、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原為其等派駐錦繡中國社區之服務人員,任職
之初並簽立同意書承諾離職後3年內不得受僱於原告公司原
有之客戶。97年6月30日原告與錦繡中國社區管理維護、保
全服務契約屆期終止後,被告等隨即於同日離職,且離職後
仍於錦繡中國社區工作服務等情,已據其提出任職同意書為
證。被告亦自承壬○○、庚○○、己○○、丁○○分別於97
年7月4日、7月8日、8月1日及8月5日重新回到錦繡中國社區
工作(見98年3月31日筆錄),被告丙○○自承97年8月間有
回錦繡中國上班等語明確(見98年4月23日筆錄),自屬真
實。
四、原告雖主張被告係受僱於錦繡中國社區管理委員會,方才返
還該原駐點工作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1、原告與錦繡中國社區之管理維護、保全服務契約於97年6月
30日屆滿後,錦繡中國社區即改與宏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
份有限公司、宏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締約,期間自97年7月
1日起至98年6月30日止,此據證人即錦繡中國社區管理委員
會主任委員辛○○到庭證述明確(見98年5月21日筆錄),
並有其所提契約書在卷為憑。又被告壬○○、庚○○、己○
○、丁○○自97年7月起陸續受僱於宏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5人均與錦繡中國社區無僱傭關係等情,亦有被告所
提勞工保險卡在卷可稽,暨經被告丙○○具結陳稱係受僱龍
城清潔公司方又返回錦繡中國社區工作等語(見98年4月23
日筆錄),並經證人辛○○證稱「(問:這幾位你看過的被
告為何還在你們社區工作?是否你們社區聘用嗎?)不是管
委會聘用的,是宏全保全公司聘用的」、「(問:社區有無
支付過5位被告薪水?)我們付的人事費用是直接付給宏全
公司」等語(見98年5月21日筆錄)。準此,被告辯稱係因
轉而受僱宏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龍城清潔公司之故,乃於
97年7月後陸續返回錦繡中國社區服務,與錦繡中國社區間
並無僱傭關係等語,尚非無據。
2、原告另請求通知證人即宏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
以聖、函查被告等之扣繳憑單等,以證明被告等並無受僱於
宏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實。然本案爭點為被告究竟有無
受僱於原告公司原有客戶即錦繡中國社區管理委員會,而非
有無受僱於宏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縱被告等人並無受僱於
宏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單憑此事實,亦不足以推翻證人辛
○○所為錦繡中國社區與被告並無僱傭關係之證詞,更遑論
直接認定被告與錦繡中國社區間確有僱傭關係存在。是此部
分調查證據之請求,核與案件爭點無關,併此敘明。
3、縱上,原告主張被告違約受僱錦繡中國社區等情,尚難採信
。則其爰依任職同意書約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即無理由,
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應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