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3年度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黃文崇 律師
(即丙○○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人丙○○第二次破產債權分配表認可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如附表所示之破產人丙○○第
二次破產債權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
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
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認可並
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1)本件破產人丙○○破產債權依第1次分配表所載債權人為12
人,合新台幣(下同)22,254,200.7元,惟其中債權人國稅
局(即第1次破產債權分配表編號1)已全額清償,現僅剩債
權人11人,另第1次破產債權分配表編號5之債權人丑○○僅
剩120,000元,故全部債權為20,725,873.7元。
(2)第1次破產債權分配表,分配後尚餘276,840元。
(3)第1次破產債權分配表分配後支付之費用:
1、破產管理人之報酬15萬元。
2、破產監查人甲○○、丁○○、乙○○之報酬各1萬5千元
。(以上1、2均見本院98年5月25日裁定)
3、預計通知領取分配表郵款每人34元,共374元。
三、以上(二)之(2)減(3)後,剩餘分配款項為81,466元(即
276,840元-150,000元-45,000元-374元=81,466元)。
擬作第2次破產分配表(即最後分配表),以利終結,請裁
定認可並公告之,俾便作最後分配,以終結破產程序。
四、經核並無不合,本件破產人丙○○如附表所示之第2次破產
債權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五、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附表:
┌──┬───┬───────┬──────┬─────┬────────┐
│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分配金額│分配比例│附註│
│││(新台幣)│(新台幣)│││
├──┼───┼───────┼──────┼─────┼────────┤
│1│己○○│1,500,000元│5,896元│0.00000000││
│││││249││
├──┼───┼───────┼──────┼─────┼────────┤
│2│辛○○│3,072,600元│10,277元│0.00000000││
│││││249││
├──┼───┼───────┼──────┼─────┼────────┤
│3│庚○○│532,961元│2,095元│0.00000000││
│││││249││
├──┼───┼───────┼──────┼─────┼────────┤
│4│丑○○│120,000元│472元│0.00000000││
│││││249││
│││││││
├──┼───┼───────┼──────┼─────┼────────┤
│5│子○○│1,000,000元│3,931元│0.00000000││
│││││249││
├──┼───┼───────┼──────┼─────┼────────┤
│6│丁○○│3,460,000元│13,600元│0.00000000││
│││││249││
├──┼───┼───────┼──────┼─────┼────────┤
│7│壬○○│500,000元│1,965元│0.00000000││
│││││249││
├──┼───┼───────┼──────┼─────┼────────┤
│8│癸○○│4,463,000元│17,542元│0.00000000││
│││││249││
├──┼───┼───────┼──────┼─────┼────────┤
│9│甲○○│1,060,000元│4,166元│0.00000000││
│││││249││
├──┼───┼───────┼──────┼─────┼────────┤
│10│國楷藝│4,129,752.7元│16,233元│0.00000000││
││品有限│││249││
││公司│││││
├──┼───┼───────┼──────┼─────┼────────┤
│11│戊○○│887,560元│3,489元│0.00000000││
│││││249││
├──┼───┴───────┼──────┼─────┼────────┤
│合計│20,725,873.7元│81,4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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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