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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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79號
原告 伊雲谷 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宏
代理人 廖瑋博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天氣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611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