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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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78號

原告 陳春秀

被告 張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1,8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徐子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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