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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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78號
原告 洪嘉隆
被告盛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慧
被告 簡良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2,439,425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佩萱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33萬4,531元)
1
利息
233萬4,531元
113年4月2日
114年2月23日
(328/365)
5%
10萬4,894元
小計
10萬4,894元
合計
243萬9,4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