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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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三號判決對甲○○所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三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確定。復受刑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且於緩刑期內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二日以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於同年三月二十六日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案卷認聲請意旨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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