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57號原告 鍾淼芳 原告 呂秀美 前列鍾淼芳、呂秀美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豪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參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零貳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