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29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上訴人① 陳秀雲
高華新陳建春高秀真高仟驊張景淵張啟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雲等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1,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李元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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