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13號原告 韓文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協恆宜股份有限公司、 黃慧涓 等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柒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