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廖宜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例如:歷次還款明細,或註記逾期之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